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绰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现住新田县**镇**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新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宋某甲怀疑被害人何某某在与其打牌时出老千,遂电话联系肖某某,要将何某某控制并索要钱财。肖某某开着其红色奥迪A3轿车到达欢乐汇超市时,恰逢郑某某经过,听被告人宋某甲说完缘由后,郑某某、肖某某都说要将何某某进行控制并要其还钱。在被告人宋某甲与肖某某等人将何某某强行带至红太阳宾馆后,被告人宋某甲等人用手打何某某,并要求其给钱,否则就要将他扔进塘里。何某某遂将身上7000元现金给被告人宋某甲并电话联系朋友黄某某借13,000元,凑齐20,000元给被告人宋某甲等人。黄某某向郑某某交涉后,郑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宋某甲说黄某某到明雄寄卖行给钱。被告人宋某甲等人将何某某带至明雄寄卖行,在黄某某将13,000元交给被告人宋某甲等人后,被告人宋某甲等人将何某某放走。被告人宋某甲给在场的每个人发了包中华烟。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宋某甲在明珠花园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宋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节,综合庭审情况、社区评估意见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兴国
检察官助理:袁凯文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证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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