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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赣州市章贡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章贡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于2016年9月上旬至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用挖机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草窝里山场,蛤湖村下蛤湖组集体乌坑里山场挖掘条带种植脐橙,山腰处被开挖出宽2-4米长度不等的水平条带,已种植了高60公分左右的脐橙树100余株,占用林地至今。

经鉴定,被告人宋某甲在上坑组草窝里山场,蛤湖村下蛤湖组集体乌坑里山场开挖林地面积19亩,林木蓄积量70.1立方米,林地所需植被恢复费为64481元。开挖的林地表面植被和腐殖质层已经铲除,心土层裸露、造成了林地原有的植被被破坏和林地土壤肥力下降,并在该地段造成了水土流失,对林业种植条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2020年8月27日,赣州市章贡区森林公安局依法将被告人宋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大余县正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等5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生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共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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