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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农场****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侦查二大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份,于某某以自己在**小区**号楼**单元的房子做抵押向张某甲借35万元高利贷,因无法偿还高额利息后外出躲债。2015年6月份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在张某甲带领下,伙同刘某某、邢某某、张某乙、宋某乙(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强行进入于某某家,威胁、恐吓于某某的妻子李某甲及其母亲乔某甲替于某某还款。张某甲称不给钱不离开,并安排腿有残疾的宋某甲住在李某甲家中,以此吓唬李某甲赶紧还钱。乔某甲赶到后,宋某甲称自己从监狱里刚出来的,身患有艾滋病,以此威胁、恐吓乔某甲还钱。至次日凌晨1时许,宋某乙带宋某甲离开李某甲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收到条、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协议、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2.证人乔某甲、乔某乙、李某乙、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张某甲、刘某某、邢某某、沈某某、张某乙、宋某乙的供述;6.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文成

        张德锋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农场**村**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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