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7〕277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11197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范县**镇**村支部书记,河南省范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小区**排**号,住范县**镇**村。因涉嫌贪污罪,经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7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3日经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10月18日至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其担任范县**镇**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虚构本村188户贫困户加入其个人经营的“范县**生态园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伪造合作社土地亩数和自筹资金等虚假材料,向范县扶贫办申报188户贫困户种植果树到户增收项目,每户拨付到户增收项目资金4000元(其中宋某甲、宋某乙为3000元),骗取到户增收项目资金共计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宋某甲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范县**生态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到户增收项目资金系列资料、范县**庄信用社代发扶贫资金情况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李某甲、宋某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到户增收项目扶贫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宏伟
检察员:安燕燕
2017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范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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