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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贩卖毒品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县,住河南省焦作市**区**路与**路交叉口**小区公寓楼**楼**房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底至6月11日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先后三次容留岳某某在其租住的焦作市解放区塞纳溪谷公寓楼519房间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岳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供述与辩解;

4.武陟县公安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伟

毛伟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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