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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诈骗案)_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某某,住江某某**大厦**房**栋**楼。因涉嫌诈骗罪,经江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释放,2020年1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被告人宋某甲在江某某夏层铺镇洞美村准备建一栋民房,当看到本村有些村民领取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金时,宋某甲也想申领。宋某甲在申领过程中村干部明确告知政策规定,家庭有商品房、车辆、工商登记、财政供养人员等农户不符合国家危房改造政策条件。宋某甲为了能获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金,在申领时故意隐瞒自己在江某某城有一套商品房的事实。2017年6月15日宋某甲的危房改造补助申请获得批准,夏层铺镇政府工作人员将6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金打入宋某甲的农商银行账号,之后宋某甲将这6000元钱取走并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于2018年4月2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并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危房改造发放名单、银行卡交易明细;2.证人周某某、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志林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联系电话:1862746****)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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