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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埇桥区**办事处**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宋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2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0日,萧县**镇**村村民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提出上诉。期间,其母贾某某通过酒店派出所辅警张某某认识被告人宋某甲,被告人宋某甲谎称能其够帮吴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减刑,骗取贾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1万元,后因未能办成取保候审退还3万元。2017年3月23日,吴某某因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满释放后听闻此事,遂找到被告人宋某甲要求退钱,被告人宋某甲于2018年6月将5万元退还给吴某某。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宋某甲听说贾某某到萧县监察委员会举报张某某,遂将剩余3万元退还给吴某某。

被告人宋某甲于2019年4月8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余莹莹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埇桥区**办事处**路**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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