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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诈骗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宋某甲用“笑渡人生bjbs-6969”的微信号与被害人高某某微信聊天并告知高某某其名字为“王泽”,骗取高某某信任后以其身在外地为由,委托被害人代收四部手机并代付手机款。2017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宋某甲让魏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街中国建设银行门前,将其事先用肥皂和废旧手机作为填充物并封装的四部假手机交给高某某,骗取被害人高某某支付的手机款人民币5400元并由魏某某交给自己。后被告人宋某甲将上述钱款个人使用并拉黑被害人高某某微信与其失去联系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一方退还了被害人被骗钱款人民币5400元,被害人高某某对被告人宋某甲的行为自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

(2)、户籍证明、网上对比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3)、被害人高某某提供与被告人宋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

(4)、被害人高某某出具的谅解书。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证言;

(2)、证人魏某某证言;

(3)、证人宋某乙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1)、被害人高某某对证人魏某某的辨认笔录;

(2)、被告人宋某甲对证人魏某某的辨认笔录;

(3)、证人魏某某对被告人宋某甲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1)、案发时道路监控视频;

(2)、被害人高某某提供拆开假手机包装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雁军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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