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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阜城县******号,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3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监视居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0日转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宋某甲买衣服时认识了经营服装生意的王某甲,被告人宋某甲谎称自己叫“宋某丙”,在衡水市交通局工作并担任科长一职,并吹嘘自己家里有钱、有多处房产,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甲信任。被告人宋某甲谎称自己因泄露交通局资料被司法机关追查,以应对此事为由于2019年11月4日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钱款25万元,并以自己的假名字“宋某丙”给被害人王某甲出具了一张借条。被告人宋某甲将骗取的钱款用于房屋装修和日常挥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证明,被告人宋某甲出具的借条,被害人王某甲提供的衡水银行流水、机票照片、与被告人宋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宋某甲住院花费单据等;

2、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王某乙、田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荣起

代理检察员:王雪峰

2021年1月13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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