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三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宋某甲通过在互联网上玩网络游戏“魔法与剑”与被害人赵某某认识。因被告人宋某甲在游戏中以虚拟的女性身份出现,被害人赵某某错误判断被告人宋某甲为女性,萌生与其谈恋爱的想法。后被告人宋某甲冒充女性,以给父母看病、向游戏里充值、还信用卡等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后全部挥霍。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宋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银行卡等物证照片。
2、qq聊天记录、qq红包、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证人宋某乙证言。
5、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检查笔录、勘验笔录。
7、被告人宋某甲亲笔供词、悔过书。
8、被害人赵某某收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简易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铁丽虹
检察官助理:柳维睿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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