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8119,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叶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7年在叶县龚店乡三村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被告人宋某甲,使用虚假出生证明为其小孙子申报拆迁补偿款,骗取补偿款113300元。案发后宋某甲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焦某某、张某某、宋某乙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交款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少鹏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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