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宋某甲,绰号“虎哥”、“东北虎”,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花园**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绰号“老大”、“东北豹”,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花园**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尤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阿铭”,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镇**村**屯**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委**组**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鹏石村委大围村26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阿滚”,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尤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22日,本院报请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指定管辖,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商请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于同年3月4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本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被告人宋某甲成立云浮市**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招揽被告人宋某乙、尤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吕某某等一伙东北籍人员作为员工,拉拢云浮籍人员被告人陈某甲作为业务介绍人,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长期经营非法放贷和替人收债业务,牟取非法利益。
宋某甲作为主要纠集者、实施者,经常纠集、拉拢宋某乙、尤某某、张某某、吴某甲、吕某某、陈某甲等人,互相勾结,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恶势力的组织特征。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招揽生意,在借贷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设套引诱被害人借款并签订内容留空的金额虚高合同后,随意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在被害人被肆意认定违约或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借机向被害人收取高额违约金,诱骗被害人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以后账还前账的方式平账转单,垒高被害人债务,骗取被害人财物,随后通过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索债。在接受他人委托实施催收过程中,多次实施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经公安机关制止后仍继续实施,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具有恶势力的行为特征。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一些本身具有正常职业和生产经营业务的被害人欠下巨额债务,家庭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不东躲西藏,内心遭受恐惧、恐慌,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恶势力的危害特征。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尤某某、张某某、吴某甲、陈某甲等人形成的违法犯罪团伙符合恶势力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该恶势力实施了如下犯罪行为:
1.被害人梁某某与钱忠礼存在债权债务纠纷,钱某某委托宋某甲向梁某某追讨债务。2017年中下旬,宋某甲等人多次对梁某某进行催收,梁某某于同年8月18日、8月29日、9月19日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宋某甲支付了3000元作为归还钱某某借款,宋某甲收款后故意隐瞒该还款事实,将款项占为己有。
2.2018年间,被害人黄某某经陈某甲介绍,三次向宋某甲借款,并向陈某甲提供了其经营商铺、住所的照片作为借款资料。宋某甲、宋某乙、陈某甲故意隐瞒违约金数额,引诱黄某某签订留空合同后借出本金70000元。后因黄某某资金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宋某甲、陈某甲以辱骂、语言恐吓手段强行索债,并借机收取高额违约金。至案发时止,黄某某共计支付利息、违约金99400元。
3.2018年6月,被害人颜某某经陈某甲介绍两次向宋某甲借款,并由陈某甲到其住所进行走访、拍照。宋某甲、宋某乙、陈某甲等人故意隐瞒收取高额保证金,引诱颜某某签订留空合同后借出本金35000元。颜某某收取本金后,陈某甲当即提出收取高额保证金,颜某某被迫同意支付。后因颜某某资金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宋某甲、陈某甲以辱骂、语言恐吓手段强行索债,并借机收取高额违约金,又软硬兼施引诱颜某某以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重新签订合同计算复利,垒高债务。至案发时止,颜某某共计支付保证金、利息、违约金33150元。
4.2018年间,被害人谭某某经陈某乙介绍两次向宋某甲借款。宋某甲、陈某乙引诱其签订留空合同后共计借出本金45000元。后因谭某某资金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宋某甲、陈某乙以辱骂、语言恐吓手段强行索债,并借机收取高额违约金,又强行以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计算复利,垒高债务。至案发时止,谭某某共计支付利息、违约金15300元。
5.2018年间,被害人叶某甲经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两次向宋某甲借款。宋某甲故意隐瞒高额手续费和违约金数额,引诱叶某甲签订留空合同后借出本金50000元。叶某甲收取本金后,宋某甲当即提出收取高额手续费,叶某甲被迫同意支付。后因叶某甲资金困难无法及时偿还本息,宋某甲多次通过辱骂、威胁的语言进行催收并收取高额违约金,又强迫叶某甲以逾期未还利息重新签订借条计算复利,垒高债务。至案发时止,叶某甲共计支付手续费、利息、违约金56600元。
6.被害人徐某某与卢某某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卢某某委托郭某某(另案处理)向徐某某追讨债务。2017年5月7日,郭某某与宋某甲纠集尤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费某某(在逃)、吴某乙(在逃)等人来到徐某某经营的广东省肇庆市**街道**村成**机械厂内,统一穿着黑色上衣,故意显露纹身,聚众造势助威、滋扰纠缠,对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要求徐某某还款给卢某某。最终被害人在心理遭受极大恐慌的情况下被迫妥协,徐某某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郭某某支付了15000元,徐某某妻子何某甲到银行提取现金人民币25000元当场还给了卢某某,次日又通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剩余5000元欠款给卢某某。
7.黎某某与云浮市云安区**镇**花园存在合同纠纷,黎某某要求取回之前支付给云浮市云安区**镇**花园用于购买地皮的订金100000元,并委托宋某甲团伙向云浮市云安区**镇**花园经营者被害人甘某某、苏某某催收。2017年11月1日,甘某某、苏某某与黎某某在云浮市云安区**镇综治维稳中心就此事进行协商时,宋某甲纠集尤某某、张某某、吴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吕某某、刘某某(在逃)等人来到该中心,统一穿着黑色上衣,故意显露纹身,聚众造势助威,对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甘某某、苏某某与黎某某因协商不成欲离开时,宋某甲等人又故意进行围拢、阻拦,恐吓被害人继续返回协商。最终,甘某某、苏某某在心理遭受极大恐慌的情况下被迫妥协,返还了90000元订金给黎某某。黎某某收款后按照约定支付了6000元费用给宋某某。
8.被害人廖某某与叶某乙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叶某乙委托郭某某向廖某某追讨债务。2018年6月,郭某某与宋某甲纠集尤某某、张某某、吴某甲、陈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廖某某经营的**发廊,统一穿着黑色上衣,故意显露纹身,聚众造势助威,在发廊营业期间以大声叫喊还钱的方式实施滋扰,并欲带走廖某某。廖某某在心理遭受极大恐慌的情况下报警处理,民警到场后予以制止并将宋某甲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之后,宋某甲等人又再次来到**发廊采取同样方式进行恐吓,廖某甲报警后,民警再次进行批评制止。之后,宋某甲等人再次来到**发廊时,因没有发现廖某某在此而离开。
该恶势力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被害人何某乙与温某某存在债权债务纠纷,2017年8月,温某某委托宋某甲团伙向何某乙追讨债务。宋某甲纠集尤某某、吕某某、吴某甲等人来到何某乙工作单位云浮市云安区林业局向何某乙催收,干扰被害人及他人的正常工作秩序。
2.被害人叶某丙与刘某乙存在债权债务纠纷,2018年1月,刘某乙委托宋某甲团伙向叶某丙追讨债务。宋某甲等人在催收过程中,以所谓追债辛苦费为由强行向叶某丙索要了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案扣押的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
2.书证:微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确认表、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借款合同等借款资料、授权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委托催收资料、收款收据、民事调解书、云浮市永通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云城区宝君酒庄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上网追逃材料、临时羁押证明、户籍材料、前科材料;
3.证人钱某某、曾某某、叶某乙、卢某某、黎某某、温某某、何某丙、何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黄某某、颜某某、谭某某、叶某甲、徐某某、何某甲、甘某某、苏某某、廖某某、何某乙、叶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尤某某、张某某、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郭某某、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宋某甲诈骗20745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宋某甲、陈某甲诈骗13255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乙诈骗15300元,数额较大,以上各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尤某某、张某某、吴某甲二年内多次采取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以上各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由被告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当中,被告人宋某甲作为犯罪组织者、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居主要地位,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宋某乙、尤某某、张某某、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起次要作用,居次要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展豪
检察官助理:林飞燕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吴某甲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尤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罗定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十七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七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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