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镇**村**组**号**组**号。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宋某甲在昆山市开发区嵩山路闲娱电竞网吧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的VIVO X21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86元。
被告人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书证:身份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
3.证人刘某某、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金林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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