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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镇**村**组**号**组**号。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宋某甲在昆山市开发区嵩山路闲娱电竞网吧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的VIVO X21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86元。

被告人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书证:身份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

3.证人刘某某、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金林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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