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12年9月5日因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一千元;2014年1月9日因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七日,罚款一千元;2014年9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因殴打他人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6年4月16日殴打他人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6年3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0月25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3月26日因盗窃罪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万五千元。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于2020年7月27日24时许,在莱阳市**庄街道**村路段,盗得美团集团停放在此的车架号为866206****的共享电动车一辆,并将该车辆藏匿至莱阳市万第镇水口村哥哥宋某乙家旧房内。经物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861.1元
2020年8月2日,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宋某甲被电话传唤到案,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宋某乙的证言;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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