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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Z143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步行街**号**室2010年11月1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中午,被告人宋某甲驾驶车牌为苏A*****的小汽车至来安县中央大街附近,当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甲步行至来安县新安镇东大街寻找作案目标,13时34分许,被告人宋某甲至来安县新安镇东大街牌坊巷112号44室,其以暴力损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家中,并盗窃黑色皮毛大衣两件、疑似金项链一条。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黑色皮毛大衣价值人民币1700元,经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评鉴定:涉案项链价值人民币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黑色皮毛大衣和项链照片。

2.​ 书证:被告人宋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前科材料,傅某某提供的空白谅解书、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监控说明等。

3.​ 证人姚某某、朱某某、宋某乙、刘某乙的证言。

4.​ 被害人刘某甲、傅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宋某甲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涉案皮衣及项链的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8.​ 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继庆

2020年1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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