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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5********,汉族,初中,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宋某甲于2019年10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国家电网永州**公司检查发现被告人宋某甲位于冷水滩区杨家桥街道***社区***的家中存在偷电情况。经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宋某甲家中擅自使用一根铜芯线在供电企业主线挂线,使家庭用电不经过电表计量从而进行窃电。经郴州**有限公司鉴定,宋某甲窃电金额998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用电检查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伍某某、赵某某、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挂线窃电,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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