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甲见宋某乙在董渡街上帮忙,即进入宋某乙家一楼房间,从床上枕头下女式钱包内偷走现金2566元,用于购买手机、零食、酒等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海仙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物证1件。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量刑建议书正本1份,副本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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