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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滥伐林木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无职业,住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9年627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5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我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长春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于2018年4月1日,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从于某甲处购买的,于某甲个人所有位于农安县**镇**村**屯西北沟子片林内的林木滥伐181棵,立木蓄积65.207立方米。被告人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张某甲、王某甲、孙某甲、于某甲、于某乙、左某甲、丁某甲、贾某乙、刘某乙、常某乙、范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宋某丙、于某丁证言;

(三)被告人宋某甲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六)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鹤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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