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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环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9********,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肃宁县窝****村,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肃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宋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肃宁县**镇**村非法从事镀锌活动,镀锌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西侧的渗坑内,经对渗坑废水进行检测,六价铬含量74.5mg/L,总铬含量81.4mg/L,总锌含量12.4mg/L,严重超过排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及办案说明、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肃宁县环保局出具的天环检F(2019)第276号检测报告;

5.肃宁县环保局勘验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6.肃宁县环保局执法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锋

0一九二十四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居住于肃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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