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12月18日,在献县**乡**村,被告人宋某甲得知其父亲宋某乙与被害人徐某甲发生口角后,便持刀到徐某甲家中,与其发生口角并厮打,过程中用刀将其头部打伤。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之损伤为轻伤。献县公安局当日接报警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到案经过、文证审核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培培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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