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山东省青州市人,住青州市**街道**村,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在律师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8时许,在青州市**街道**村被告人宋某甲家中,宋某甲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宋某甲用拳将刘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宋某甲为轻微伤。

本案民事赔偿已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宋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俊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