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281963********,初中文化,户籍地诸城市**镇**村**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月23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0许,在诸城市**镇**村,被告人宋某甲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后用拳头将张某某左眼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现双方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病历等;2.证人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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