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527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8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199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在其居住的本市闵行区**镇**路**弄**号**室阳台上与住在该楼**室的被害人沈某某因滴水问题发生争执,期间,宋某甲将一杯水从楼上倒下,后两人各自出门,在二楼至三楼的楼梯平台处相遇后互相拉扯扭打,造成被害人沈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宋某甲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沈某某及被告人宋某甲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琼

检察官助理:朱丽娜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