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住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13时许,在辉县市**镇**村附近,**村的魏某某与本村的宋某乙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多人发生打架,造成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被告人宋某甲从案发现场西侧快速跑到孟某某背后,用胳膊搂住孟某某的脖子并将其快速往下摁拉,造成孟某某左腿膝盖部受伤不能站立,随即住院手术治疗,被诊断为左腿髌骨骨折。经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孟某某的伤情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为轻伤二级。后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孟某某于2018年9月24日于他人发生纠纷时受伤,致左侧髌骨骨折,致伤原因为他人从背后摔倒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孟某某住院病案等书证;
1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宋某丙等人的证言;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鉴定意见: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科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1视听资料:打架现场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冬梅
检察员:王磊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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