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86********,出生地贵州省剑河县,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17日晚9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在澄海区莲下镇建阳市场附近的溜冰场认识“杨某甲”、“杨某乙”、“小刘”、一不知名女性(后四人均另案处理),五人商量抢劫他人汽车贩卖获利,由“杨某甲”、“杨某乙”、“一不知名女性”三人去寻找抢劫对象,被告人宋某甲、“小刘”留在澄海莲阳老桥附近广益华富堤顶等候。当晚10时某乙,“杨某甲”、“杨某乙”、“一不知名女性”乘坐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银色捷达汽车(车牌粤BP****,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2000元)到澄海莲阳老桥附近华富堤顶时,“杨某甲”、“杨某乙”让王某某停车,“杨某甲”等人殴打王某某,王某某下车逃跑,“杨某甲”、“杨某乙”抓住王某某,用一件衣服将王某某头部包住,用绳子捆住王某某双手、嘴巴、双脚,后将其推到河里。被告人宋某甲上车,驾驶该银色捷达汽车离开,到潮州市饶平县钱东镇,将该车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阿某某”(另案处理)。被害人王某某挣脱捆绑的绳子上河堤后报警。
经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某某面部创口及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属轻微伤。
2019年5月10日下午16时,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汕头市潮南某某镇纺织印染中心统用厂房建筑工地抓获被告人宋某甲。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宋某乙的证言;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
4、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5、价格评估结论书;
6、辨认笔录和刑事案件现场照片;
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钊岱
2020年2月1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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