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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寻衅滋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44号

被告人宋某甲,绰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1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廉江市**镇**村与廉江市**镇**村因建村名石碑越过界桩纠纷,引发两村矛盾。2019年1月28日下午,**村村民持锄头、铁锤到**村,欲损毁**村石碑,但经政府部门劝阻,**村村民没有砸毁**村石碑。当日晚上,**村村民发现本村石碑被人喷漆涂污,误认为是**村村民所为。2019年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甲伙同同案人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均已判决)等几十名**村男青年手持铁锄头、长刀、木棍、铁铲等工具窜到**村,任意殴打**村的村民,并对**村村民的财物进行打砸。其中,**村李某甲房屋的防盗网及玻璃、李某乙的摩托车外壳、李某丙小汽车(车牌为粤EUB****)的车身等物品被损坏,**塘村村民黄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已、李某庚等人被殴打致伤。经鉴定,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被损坏的财物共值款人民币3500元;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已、李某庚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物证、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为发泄情绪,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及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其润

检察官助理:陈小红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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