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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某某儿童摄影店摄影师,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巷**号,现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城*期*号楼南侧,酒后无故将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姚某某各自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划伤。经评估,上述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6327元。被告人宋某甲于2020年8月15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姚某某的陈述;3.书证:机动车信息、估价单、内部定损单;4.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现场笔录;5.物证:手串、汽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材料: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价格评估结论书、工作说明、工作记录、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宇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甲现在其家中候审,电话:1365121****;

保证人:宋某乙,电话:1380412****。

2.侦查卷宗肆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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