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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宜昌市***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宋某甲多次在巴东县**镇**路“**宾馆”及自家经营的“**农家乐”内容留他人吸食冰毒、麻果。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被告人宋某甲在巴东县**镇**路“**宾馆”开房,并组织王某某、向某某、宋某乙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麻果。

2.2020年6月,被告人宋某甲在巴东县**镇**路“**宾馆”开房,并组织王某某、向某某、宋某乙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麻果。

3.2020年7月,被告人宋某甲在其自家经营的“**农家乐”内,邀请王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宋某甲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巴东县公安局水布垭派出所提交的宋某甲毛发检测报告单、巴东县公安局在宋某甲手机中调取的宋某甲与宋某丙、向某某、王某某的微信手机聊天记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巴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宋某乙、王某某、宋某丙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丹凤

检察官助理:杨欣梦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逮捕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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