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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455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宋某甲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公寓**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宋某乙、欧某某、汤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同年3月24日,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美仪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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