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宋某甲,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住夹江县**乡**村* 组* 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27 日晚上20 时许,因夹江县**乡**村*组村民徐某某报警称有人拿刀要打她,不敢回家,夹江县公安局新场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带领辅警唐某某、杨某某前往**乡**村*组现场处置村民徐某某与宋某乙的纠纷。在处置过程中,宋某乙仍要打徐某某,为避免矛盾升级,李某某等人随即将宋某乙控制住并带上警车。在场围观的被告人宋某甲看见宋某乙被带上警车后,出言辱骂民警,民警多次警告未果后,决定将宋某甲带离现场,在带离过程中宋某甲将民警李某某左手背咬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宋某甲提起公诉,请审理判处。
此 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翔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夹江县**乡**村*组*号;
2、本案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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