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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受贿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7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路**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栋**室。因涉嫌受贿罪,经云南省昆明市监察委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0日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07月0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高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呈贡区公安局**派出所刑事拘留,高某甲妻子张某某通过刘某某的介绍与被告人宋某甲取得联系。2020年01月18日,被告人宋某甲与张某某等人在**派出所见面,宋某甲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的便利条件,以能将高某甲从看守所弄出来为由,向张**索取人民币5.2万元。2020年01月19日,被告人宋某甲找到时任**派出所副所长的胡某某,对高某甲盗窃案进行打招呼说情,后又两次打电话给胡某某过问该案办理情况。胡某某未帮忙,后高某甲通过正常法律程序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手机截屏等;2.证人张某某、高某乙、宋某丙、高某甲等20余名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电子数据及重要通话录音翻译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宋某甲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云南省五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5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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