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73********,汉族,初中二年文化,系黑龙江省汤原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再次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酒后驾驶黑D****3号隆鑫牌二轮摩托车沿汤原县汤原镇京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抚路大成门业门前处时,与同向正前方行驶被害人吴某甲(男,52岁)驾驶的冀J****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宋某甲受伤。经酒精含量检测: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宋某甲于2019年4月24日在汤原县汤原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宋某乙、宋某甲、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6.汤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飞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已在汤原县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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