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4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上午,被告人宋某甲酒后驾驶鄂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当阳市**镇**村**组沿当阳市汉宜路、两河镇朝阳街行驶至当阳市公安局两河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后,宋某甲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经鉴定,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正三轮摩托车等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路明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587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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