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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4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当阳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上午,被告人宋某甲酒后驾驶鄂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当阳市**镇**村**组沿当阳市汉宜路、两河镇朝阳街行驶至当阳市公安局两河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后,宋某甲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经鉴定,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正三轮摩托车等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路明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587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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