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569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8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被告人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川W*****号二轮摩托车,沿德盐路自德昌县城方向往宽裕镇方向行驶。00时2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德盐路德昌县王所镇茶园村村公所路段时,自行翻覆于道路右侧水沟内,造成宋某甲受伤及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宋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131.1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送检血样确认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 证人宋某乙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蓉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住德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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