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公安局**镇乡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市**农场**委**号。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8月13日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因赌博,于2016年12月8日被密山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收缴赌资280元,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4月18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黑G3***7的灰色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从黑龙江省密山市八五一一农场中发8号楼区驶出时,被在此路检路查的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两次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177.0mg/100ml、152.9mg/100ml。经鉴定,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95903g/100ml,案发时系醉酒状态。
经侦查,被告人宋某甲于2019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采集照片、人车合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综合房出租出售明细表、案发现场照片;
2.证人谭某某、单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飞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密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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