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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邱鹏,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宋某甲(持E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贵F****2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纳某某文昌办事处后寨村中寨组往纳某某城区五眼桥方向行驶。当日21时许,当车行驶至新径路县纪委门口至新径路发展大道路口200米处时,被纳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352mg/100ml,民警遂将宋某甲带至纳雍新立医院抽取了其血样封存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某甲的送检血样检材内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260.10mg/100ml。

另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宋某甲因于2018年9月8日0时25分在纳某某城区城南路0公里5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上述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纳某某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2020年3月2日,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宋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及刑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刑事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理化)字[2020]222号检验报告及鉴定机构、人员资质,告知书,送达回执;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60.10mg/100ml,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健

检察官助理:唐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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