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6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雨花区**市场**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天心区**路**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在湘潭市饮酒后回到长沙市,于同日20时许驾驶湘******小车从本市天心区**小镇出发,行驶至本市天心区**路**小区路段时被在此处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其现场酒精含量吹气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后经检验,被告人宋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mg/100ml。被告人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现场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户籍资料等;2、证人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在拘役一个月左右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冠勋

代理检察员: 郑 玥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市场**栋**房候审,联系电话:1897496****;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4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