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集**组**号。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酒后驾驶苏C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丰县师常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常店镇常楼南约500米处时,碰撞宋某乙驾驶苏CF****号出租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3.4mg/100ml血。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宋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娟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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