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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甲醉酒(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09mg/100ml)驾驶蒙G2****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镇**家园门前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毕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毕某某受伤,两台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被传唤到案。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记录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晓辉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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