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煤业有限公司**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路**小区**排**号,现住址山西省高平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宋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黑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平市太华路锦盛苑路段沿太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油公司涵洞路段时被执法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7.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居山西省高平市**村,电话:1306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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