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新蔡县公安局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镇**街**路**段**局,现住新蔡县**街**市场**大门对面门面房。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被告人宋某甲在新蔡县以4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宋某甲使用伪造的两份证件在驻马店市开发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钱。该笔款项系宋某甲和宋某乙共同借款。
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甲提供给驻马店市开发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国土证上面的盖的“新蔡县人民政府”系伪造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院印)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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