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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宋某乙,身份证号码:5101831987********)。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上午,宋某甲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心爱”牌电动四轮车搭载一人沿成新蒲快速路由蒲江县往新津县方向行驶。10时9分许,宋某甲驾车于右侧车道行驶至邛崃市成新蒲快速路红珊瑚葡萄庄园外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于道路右侧由陈某某(男,84岁)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某受伤。陈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8日19时10分许死亡。

经邛崃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宋某甲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映麟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家庭住址:邛崃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88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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