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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4日17时58分许,被告人宋某甲持扣留状态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大香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17公里+800米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侧翻过程中与前方顺行右转弯宋某乙驾驶的苏H4****/苏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农用三轮车上乘车人冯某某、 雷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25日死亡。经认定,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宋某乙、李某某、雷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文祥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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