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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崇明**厂**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6时10分许,被告人宋某甲驾驶牌号为沪C****6小型轿车,沿上海市崇明区六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道路里程碑7.7公里附近处,因其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且未确保安全行驶而追尾撞及同方向在前由被害人黄某甲正常骑驶的人力三轮车,导致黄某甲跌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甲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胸椎骨折、肺破裂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及呼吸衰竭。经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宋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宋某甲与被害人亲属就本起事故经济损失赔偿已通过协议解决并获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被告人宋某甲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无前科劣迹等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110事件单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被告人宋某甲报警而案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事故现场、涉案车辆、两车碰撞痕迹等相关情况。

4.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宋某甲的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有效。

5.公安机关出具的呼气酒精检测单、毒驾(尿检)登记表检测结果证实,被告人宋某甲无酒驾、毒驾。

6. 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单、居民死亡推断书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黄某甲跌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24日死亡,其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椎骨折、肺破裂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及呼吸衰竭。

7.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宋某甲因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且未确保安全行驶,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8.上海市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证实,涉案小型轿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涉案小型轿车车头右端与未悬挂车牌人力三轮车左后侧发生碰撞可以成立。

9.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涉案轿车与人力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轨迹。

10. 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宋某甲与被害人家属就本起事故的经济赔偿已通过人民调解协议解决并获得书面谅解。

11.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22日早上,其认识的泥水匠电话告知其父亲黄某甲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即赶至事故现场。见父亲伤得不轻,左脚已骨折,后和父亲黄某甲一起随120救护车直接到上海长海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其父亲于2019年9月24日死亡。事发那天其父亲黄某甲骑驶一辆人力三轮车到向化**大队“**教堂”做祷告途中发生了车祸。

12.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静波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社会调查委托函复印件》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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