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83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居委**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厂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于2019年10月23日晚,驾驶粤VD6****小型轿车沿澄江线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澄江线中横路段时,碰撞到前方行人被害人庄某某,造成被害人庄某甲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甲报警,被害人庄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6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赔偿被害人庄某甲家属人民币25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宋某甲于2019年12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甲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庄某甲无事故责任。
经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鉴定:庄某甲符合在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基础上并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急性发作(急性心肌梗死)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其中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为根本死因(主要作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为辅助死因(次要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燕
2020年9月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粤VD6****小型轿车1辆暂扣于潮州市潮安区意中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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