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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郑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埔**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郑某某、卢某某、宋某乙、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郑某某、卢某某、宋某乙、王某某等人在本市海珠区**南路**号某某砂锅粥吃宵夜时,遇到之前与宋某甲发生纠纷的被害人钟某某等人。宋某甲再次与钟某某等人发生冲突,郑某某、卢某某、宋某乙、王某某等人遂上前一同殴打被害人钟某某、冯某某、龚某某,致使钟某某、冯某某受轻微伤、郑某某亦受轻微伤。随后,被告人宋某甲、郑某某、卢某某、宋某乙、王某某自行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到场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卢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郑某某、卢某某、宋某乙、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郑某某、卢某某、宋某乙、王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五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心敏

                              检察官助理 温蔼欣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郑某某、卢某某、宋某乙、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5册11卷,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认罪认罚告知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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