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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王某甲等七人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85号

  被告人宋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41962********,汉族,小学文化,**厂退休工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计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41991********,回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1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计某某、王某乙、金某某、秦某某、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计某某、王某乙、金某某、秦某某、宋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计某某、王某乙四人商定,在位于蚌埠市**府**区**栋**单元**室的麻将馆内的一台麻将机上安装作弊器骗取他人财物,后计某某通过被告人金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秦某某,秦某某与被告人宋某乙商量后,决定将其所有的作弊器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甲、王某甲、计某某、王某乙等人,其中,金某某分得1000元、宋某乙分得3400元、秦某某分得2600元。2020年7月1日至7月25日,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计某某、王某乙四人使用上述作弊器通过控制麻将机的方式,骗取前来参赌的顾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纪某某等人共计 24090元,其中宋某甲分得10375元、王某甲分得4500元、计某某分得6900元、王某乙分得2315元。

案发后,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扣押七名被告人上述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明细、刑事判决书、退款凭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计某某、王某乙、金某某、秦某某、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拆卸作弊器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计某某、王某乙、金某某、秦某某、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计某某、王某乙、金某某、秦某某、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计某某、王某乙、金某某、秦某某、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计某某、王某乙、金某某、秦某某、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计某某、王某乙、金某某、秦某某、宋某乙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秦某某、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杨敬飞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计某某、王某乙、金某某、秦某某、宋某乙现均取保候审的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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