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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朱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1********,汉族,技校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号楼**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号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楼**门**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号。2018年4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逮执行捕。

被告人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68********,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胡同**条**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苑**号楼**号。198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9年6月因犯脱逃罪被天津市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逮执行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朱某某、穆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23时左右,被告人宋某甲、朱某某为索取债务,在本市北辰区桃香园小区门口找到被害人宋某乙,将其带至本市红桥区**邸**号楼**号扣留至次日中午。后宋某甲将宋某乙带至本市红桥区**庭**号楼**号继续扣留,要求宋某乙偿还债务,其间朱某某打骂宋某乙,宋某甲雇佣被告人穆某某以人盯人方式限制宋某乙人身自由约十五日。2019年11月15日,民警将被告人宋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某某、穆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告人违法犯罪记录、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米某某、崔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朱某某、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朱某某、穆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穆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妍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宋某甲、朱某某、穆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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