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林业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林业局**区**号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海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7 月17 日刑满释放。因参与赌博,于2019年2月17日被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柴河派出所行政处罚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席某某,乳名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林业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林业局**路**号楼**室,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林业局**家园**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柴河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林业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林业局**路**号楼**单元**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林业局**区**号楼**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柴河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林业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林业局**街**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林业局**区**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被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柴河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席某某、宋某乙、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席某某、宋某乙、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5日期间,被告人宋某甲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指使席某某、宋某乙抽头渔利、指使宋某乙、卢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分别在柴河林业局林苑一区一号楼门市、柴河林业局环城路109号平房、柴河林业局金河湾宾馆999房间、柴河林业局和谐小区10号楼门市金百合烤肉店、柴河林业局苗圃楼一号楼、柴河镇被服楼一单元201室、柴河林业局和谐小区20号楼111室、柴河林业局平安三区10号楼571室、柴河林业局林苑一区门市福满家熟食点等九个地点,多次召集参赌人员张某甲、袁某某、郭某某、林某甲等35人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宋某甲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达到人民币43,000.00元。破案后,被告人宋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43,000.00元被依法收缴。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宋某甲、席某某、卢某某被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传唤到案。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宋某乙主动到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两副;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追缴物品清单、罚款收据、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
3.证人张某甲、袁某某、郭某某、林某甲、沙某某、何某某、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武某某、单某某、孙某甲、朱某某、张某乙、贾某某、张某丙、胡某某、徐某某、都某某、陈某某、董某某、田某某、王某丙、吕某某、林某乙、孙某乙、张某丁、张某戊、宋某丙、韩某某、齐某某、樊某某、梁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甲、席某某、宋某乙、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席某某、宋某乙、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席某某、宋某乙、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召集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对其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甲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对其上罚。被告人席某某、宋某乙、卢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其处罚。被告人宋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林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看守所;被告人席某某、宋某乙、卢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8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物证扑克两副随案移送绥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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