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宋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31964********,白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1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1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31964********,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区**栋**单元**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1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区**幢**单元**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1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31973********,白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区**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1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崔某甲、宋某乙、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07月1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20年08月05日一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宋某甲、崔某甲、宋某乙、李某某,将唐某某承包的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处的集体土地,冒充自己的土地出租给**建筑公司用于建设项目指挥部、民工生活区、蓄水池及倒渣土,从中骗取青苗费及土地租金。其中被告人宋某甲、崔某甲实际收取286000元,尚未收取110000元;被告人宋某乙收取117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收取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协议书、收据、征用土地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宋某丙、张某某、高某某、宋某丁、崔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甲、崔某甲、宋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 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崔某甲、宋某乙、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宋某甲、崔某甲、宋某乙、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宋某乙现被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87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柒卷和光盘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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